分析慈幼观念的内涵?
儿童历来是最脆弱的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免受自然与人为的伤害,既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民族延续下去的基本前提。中国很早就形成了重视儿童培育的观念,如《周礼》中也有“保息万民有六,慈幼冠之以首”的记载以及孔子的“少者怀之”、孟子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仁爱思想既蕴含着对于儿童成长规律的认识,也体现了社会对儿童的特别体恤。这种把孩童放在价值关怀的中心位置及尊重其个体生命权的意识,既是中国传统慈幼事业开展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儿童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然在中国传统的人道主义文化体系中,儿童常常被看作一个脆弱的、无意识的群体,社会慈幼观念始终停留在原始的人道层次上,而非来自于对儿童自身固有权利的认识。儿童只能依附于成人而存在。其价值主要在于承载着成人的期望,“绝对没有为自身而存在的权利”,至多只有“被救济的权利。这就为歧视、虐待儿童等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民间慈幼多半出于“扶幼济弱”的本能和积阴德的想法:历代统治者的儿童保障也未摆脱“家长式”仁慈的窠臼,其所颁布的有关政令也是出于繁衍人口和标榜仁政的目的,设立救助机构仍是“给予儿童的一种怜悯和慈悲”。 西方自文艺复兴尤其是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日趋紧张,同时,社会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大、保护体制日渐完善,基本人权逐渐落实,先是劳工权利,接着就是妇女权利被国家法律和社会所认可,同时在正义、权利的感召下,儿童权利“亦已渐渐的被社会国家所承认”、为法律所承认;儿童“从私有的观念进至社会的观念”,愈来愈被看做社会的成员。儿童逐渐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活的生命;儿童福利则从一种消极的慈善活动转变为面向一切儿童的社会事业。到20世纪初,儿童权利保护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边界,成为国际议题之一。民初,伴随着西方的人权思想的传人,国人开始承认儿童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国民党政府上台伊始,就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相标榜,主张遵循“建国大纲”的设计进行社会建设。在保障人权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姿态。各界也意识到,“儿童之受保护,本是他的权利”。
民族独立是近代中国的中心任务,但国家振兴和民族独立是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家生命持久不息,民族精神发扬光大,就“在于历代国民之继续努力,存进不已”。在社会进步和革新人士的看来,儿童代表着民族的希望和新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民族复兴必须先从“儿童教育人手”。培育他们健康的体魄、爱国的情操。中华慈幼协会成立之时就以“慈幼建国”四字相号召,以“为全国儿童谋求幸福,藉培养国本”。该会一开始就定位在“救国工作机关”上,目的就在于通过发起社会性的运动,改变国人轻视儿童的错误观念,使人人怀有慈幼的思想,为儿童谋福利,“树立强国强种之基”。显然,民间慈幼运动一开始就超越了维护儿童基本生存、增进儿童福利的层次,而是被看作了改造病态社会的切入点和振发萎靡之国魂的不二法门。而把个体权利观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则是民国进步人士对待儿童的基本认识和态度。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