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记性不好的说说?
其实也不知道说什么好,如果只是一般的老年记忆力衰退,题主应该感到庆幸,因为还有更多的老年人,在一段时间的记忆力衰退后,就得了一种更可怕的病:老年痴呆症。
老年人记忆力减退是不可逆的,靠药物的确是能延缓,但是那是针对老年痴呆患者的,人到了这个岁数,有些事情还是看开了为好,希望题主和题主家人可以好好照顾老人家,也希望老人家健康长寿。,快快乐乐无病无忧地度过晚年。
唉,这个问题我深有感触,我来说说,我今年60多岁,还不算太老吧,可我的记性己退化的不行了,每天都苦恼死了,就比如昨天准备上街买菜,心里想着一定出门带锁匙,可还是把锁匙锁在屋里,再有有时准备去做一件事,可来回走两圈就不知道要做什么事,类似的太多了,你们呢
老年人突然浑身瘫软神智清醒医院检查都没事?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头部血液供应不足,老年人出现全身瘫软的原因有很多,而且不要忽视这种情况,及时到医院检查是否有高血压等老年病的病症,平常更要照顾好自己,年纪大了,平常行动不能过快,坐下,睡着不能立马就站起来,还有不能着急,生气,饮食一如既往地要清淡,不要吃重油、大荤的食物,适当走动走动,还可以做些强度小的运动。
80多岁老年人时常清醒时常糊涂,想在清醒时自己指定监护人可以吗?
不一定不合法,可以找律師,調解或者走法院,重點是看好了
一方面,如果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要監護人的,而他也是有資格的
民總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但另一方面,监护人是可以爭取的,或者一齊监护
民總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總第三十三条
【协商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總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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